公司章程
第一節 總 則
第一條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組織之,定名為「大慶票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
第二條 本公司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必要時得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於國內其他地區設
置分支機構。
第三條 本公司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等有關規定應行公告
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 業 務
第四條 本公司營業項目
H102011票券金融業
本公司業務之經營,依財政部核准之項目辦理,其
業範圍如下:
一、短期票券之簽證、承銷業務。
二、金融債券之簽證、承銷業務。
三、短期票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四、金融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五、政府債券之經紀、自營業務。
六、短期票券之保證、背書業務。
七、公司債之經紀、自營業務。
八、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
九、企業財務之諮詢服務業務。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第三節 股 份
第五條 本公司資本額定為新台幣參拾貳億玖仟壹佰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元正,分為參億
貳仟玖佰壹拾壹萬壹仟貳佰伍拾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全額發行。
第六條 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長暨董事二人以上簽名或蓋章、編號,並經簽
證機構簽證後發行。
本公司發行新股時,其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
事業機構保管。
本公司發行之股份,亦得免印製股票,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不適
用前二項規定。
第七條 本公司股務事宜悉依「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
定辦理。
第八條 (刪除)
第九條 每屆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
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股票過戶。
第四節 股 東 會
第十條 股東會分常會及臨時會兩種,均由董事會依法召集。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六個月內召開之。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股東臨時
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
股東常會之召開,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開,應於十五日
前通知各股東。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
出席,其決議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十二條 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填具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該
項委託書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本公司。
第十三條 股東之表決權為每股有一表決權。
第十四條 股東會開會時,由董事長擔任主席,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
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
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 股東會之職權如下:
一、釐訂及修正本公司章程。
二、選舉董事。
三、查核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所造具之報告並決議
分派盈餘或虧損之彌補。
四、資本額增減之決議。
五、其他依公司法所規定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股東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於會後二十日內,
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時日、地點、出席股東人數及代
表股份總數、主席姓名、決議方法及決議事項,並連同股東出席簽到簿及代
表出席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本公司。
議事錄製作及分發得以電子方式為之,其分發亦得以公告方式為之。
第五節 董 事 會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董事十五至十九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
連選得連任。
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
舉一人,或分配選舉人數,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本公司董事會由全體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
半數之同意,互選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一人。
第十七條 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八十三條等規
之一 定,本公司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且其人數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自
民國九十六年後,現任董事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本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本公司之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宜逾三屆。
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
關係。
獨立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之。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與選任方
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刪除)
第十九條 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副董事長亦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
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會如以視訊會議時,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
第十九條 本公司對於獨立董事之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之程度及貢獻
之一 議定之,並不參與第三十條之董事酬勞分配。
第十九條 本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公司得支給報酬,並授權董事會參酌同業通常水準
之二 議定之。
第二十條 董事會應至少每季召開一次,應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但有緊急情事時,得
隨時召集之。董事會之召集得以書面、電子郵件或傳真方式為之。
第廿一條 董事會開會時,董事如不能親自出席,得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但應出具委託
書,列舉授權範圍。
第廿二條 董事會除公司法及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有董事或其代理人過半數之出
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或代理人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三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營業方針之決定。
二、預算之審議。
三、編具決算報告於股東會。
四、修正公司章程之擬議。
五、執行股東會決議事項。
六、重要契約之審定。
七、提出分配盈餘或彌補虧損之議案。
八、提出增資或減資之議案。
九、分公司之設立及撤銷之決議事項。
十、設置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核定各委員會職權規章。
十一、其他依法令或股東會決議之職權。
第廿三條 董事會設稽核室,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其職掌為各單位業務、帳務、財務及
之一 各項保管品、公文之稽核、查詢及追蹤考核。
第 六 節 審計委員會
第廿四條 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
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委員會獨立董事之任期
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廿五條 審計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之重大財務
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五、重大之資產交易。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八、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九、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第 七 節 經 理 人
第廿六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業務方針,綜理公司業務。並得經
董事會授權代表公司對外執行業務。
公司設副總經理一至三人,協理一至三人、襄助總經理處理公司業務。
第廿七條 總經理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任免之。
第廿八條 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副理由總經理薦請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任免之。
第 八 節 會 計
第廿九條 本公司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每屆會計年度結
束後,由董事會造具下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送經審計委員
會查核並提股東會承認。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第三十條 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0.5% ~ 9%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當年度
獲利狀況之9%分派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
酬勞前之利益。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
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
工。
第三十條 本公司年終結算後,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並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外,依
之一 主管機關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後,如尚有盈餘,其餘額再加計累計未分配
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第 九 節 附 則
第卅一條 本公司組織規程及業務方針另訂之。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公司法、銀行法、票券金融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之規定辦理。
第卅三條 本章程自呈奉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卅四條 本章程經股東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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